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将本企业的会计核算、记账、报税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给记账公司完成,本企业只设立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等工作。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为了充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我国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立核算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替立核算单位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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